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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湖南省土地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土地学会,英文译名为HUNAN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HNLS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湖南省土地学会是由全省土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湖南省发展土地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和学术自律自净建设。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围绕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管好用好土地资源和资产这个中心任务,以及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的部署开展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土地学会的团体会员,湖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是本会秘书处联系单位。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693号,邮政编码:4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及相关领域,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与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活跃学术思想,提升科技水平;

(二)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讨、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组织技术攻关等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四)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书刊;

(五)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人才,评选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八)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社会职能和委托的其他职能;

(九)指导本省市、州土地学会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土地估价师、农艺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土地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方面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土地方面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3. 有较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人员;

5.开展土地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二)单位会员:与土地科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学科有关、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

(三)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单位推荐人选担任常务理事的,因职务或分工调整离开原单位后,接替人选按本会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负责人会议制度。负责人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能: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负责人会议可根据学会工作适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督促和检查各分会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同届,随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进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两届。

(二)监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章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拒不纠正的,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报告。

(三)监事应当列席参加常务理事会和负责人会议。监事有权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以及由常务理事决定骋任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向理事会提出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上述人员的罢免动议,有权向秘书长建议解除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拨款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业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住房公积金、津补贴等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122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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