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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湖南省土地学会   发布时间:2010-12-23   浏览:

对造成耕地质量下降需要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近日,甘肃省政府向社会发布《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对造成耕地质量下降需要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将于20111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改变耕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损害、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种植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因取土或种植行为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处每亩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向耕地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不能消除影响造成危害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工作。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质量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的,占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占用耕地的质量水平。支持和鼓励耕地使用者采取少耕、免耕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根据《办法》,甘肃省设定了耕地质量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为严格落实耕地占用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对耕地质量实行等级认定制度;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对耕地质量实行例行监测制度;新建耕地项目建成后,应当进行耕地质量验收和评定,设定了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验收制度等。《办法》还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发布耕地质量信息,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设立耕地质量固定监测点。

《办法》强调,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经批准的非农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周边耕地的,应当经土地承包者同意,并给予一定补偿。临时用地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修复,并达到原耕地地力标准。

资料显示,甘肃省耕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微量元素的问题,加之气候、地理因素影响,耕地质量堪忧。在大力提高耕地质量的同时,严防人为因素导致耕地质量下降至关重要。甘肃省通过制定《办法》,明确规定破坏耕地须承担的责任、惩罚标准,既为耕地质量管理者提供了执法依据,也是对破坏耕地者的警示。希望《办法》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切实为提升该省耕地质量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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