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土地学会,英文名HUNAN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HNLS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省土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湖南省发展土地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围绕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管好用好土地资源和资产这个中心任务,以及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的部署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土地学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挂靠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是本会秘书处联系单位。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段四段158号湖南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地信大厦B座1105、1106室,
邮编41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海内外、国际间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
(二)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讨、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组织技术攻关等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四)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书刊;
(五)加强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六)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人才,评选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八)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社会职能和委托的其他职能;
(十)指导本省市、州土地学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土地估价师、农艺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土地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方面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土地方面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3. 有较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人员;
5. 开展土地开发、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二)团体会员:与土地科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学科有关、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学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学会组织工作机构讨论通过,理事会备案,由本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向本会提
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学会办事机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单位推荐人选担任理事的,因职务或分工调整离开原单位后,接替人选按本学会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届中调整的理事数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5。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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