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文件)、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做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7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规划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得执业。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条 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湖南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负责全省土地规划机构的登记管理日常工作。
<v:line id="_x0000_s1028" to="216.75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