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生态退耕计划和耕地开垦、土地整理补充耕地计划等。
依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需经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生态退耕和耕地开垦、土地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由批准退耕、开垦、整理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当地土地利用实际状况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数量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耕地开垦和土地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