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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工程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4-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提高土地工程的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鼓励相关单位争创优秀土地工程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土地学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土地工程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湖南省土地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优秀成果奖评选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优秀成果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优秀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参评项目总数的7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参评项目的15%,二等奖不超过参评项目的25%。具体授奖数量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年报奖申报情况,由评选委员会确定。若项目取得重大成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力,对行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经评选委员会一致同意,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年不超过1项。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湖南省土地学会会员单位依法在湖南省内参与的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质量优质、效益显著的土地工程项目均可参评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参评项目包括:与土地工程相关的技术咨询设计、项目建设、调查监测评价等为土地资源管理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服务类项目。参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显著效益。

第七条 优秀成果奖评选主要从项目示范性、理念先进性、报件规范性、技术合理性、管理科学性以及项目规模、取得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中,示范性体现项目在同类项目中的“样板”效应,获得业界广泛认可或推广;理念先进性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引入新理念加以解决;报件规范性体现在技术成果报件完整性、规范性;技术合理性体现在技术路线科学合理、工程方案可行、投资控制得当等;管理科学性体现项目参照ISO9001质量管理认证体系,成果质量全程控制;项目规模体现在项目咨询服务合同额或建设项目总投资。项目效益体现在项目实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以及业主、用户的满意度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员单位依法依规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

(二)项目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项目须在近三个自然年度内完成验收,其成果已经提供用户使用且无质量投诉;

(四)项目合同额在20万元以上(以有效的技术服务合同为准),或对应的工程建设投资应400万元以上(以项目立项批复或财政评审文件为准);

(五)成果已经通过主管部门或者甲方组织验收或专家评审,有定性、定量的验收报告或评审报告(意见)。

第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为申报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且为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请申报。

同一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包含多个阶段,在各阶段分别形成成果的,项目优秀成果奖申报时,应将各阶段成果进行有机整合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条 优秀成果奖申报时,申报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土地工程优秀成果奖评选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一)《湖南省土地工程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附件材料:

1、参评项目简介材料;

2、项目立项证明(任务书或者合同书、投资方证明);

3、咨询服务技术成果;

4、项目技术工作总结;

5、质检报告、验收报告或评审报告(意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省级其他奖项的项目成果,不再参与评奖;已获得市级其他奖项的项目可参与评奖。

第十二条 设有密级的申报成果,申报单位应按保密要求对其成果作必要的处理后再申报。

 

第四章  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优秀成果奖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参评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参评项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当年参评优秀成果奖通知中所明确的有关规定等。

第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参评材料,由秘书处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形式审查合格后的参评材料,提交评选。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优秀成果奖评选由主审专家初评和评选委员会会审两个环节组成。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实行匿名制和专家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及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专家组。

第十八条 每个项目至少安排2位专家审查,其中1人主审,在形成专家个人审查评分意见基础上,由主审专家综合形成初评意见,并提出获奖等级建议。

第十九条 秘书处对主审专家的初评结果进行汇总统计,作为评选委员会会审的基础性材料。

第二十条 优秀成果奖评选会审由评选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的内容和程序:听取秘书处报告形式审查和初评结果;会审项目材料及初评意见;投票表决确定评选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结果在湖南省土地学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向评选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选委员会形成决定。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会审结果,以及秘书处报告的异议处理情况,作出优秀成果奖授奖项目、等级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荣获优秀成果奖的项目,由湖南省土地学会在当年召开的学术年会上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优秀成果奖的参评、评审、奖励等工作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涉及知识产权等权责由申报单位负责,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和相关权益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湖南省土地学会第四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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