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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6-2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激发我省土地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土地科技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土地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土地科技奖”)是由湖南省土地学会设立和主办的面向全省土地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奖项。

第三条 土地科技奖奖励范围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土地科学研究,土地技术创新,土地社会公益,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土地领域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等。

第四条 土地科技奖坚持鼓励自主创新、公开公正和择优选定原则,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土地科技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下可调整为一年一次。湖南省土地学会应在评选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万元经费用于土地科技奖评选工作。

第六条 土地科技奖是湖南省土地学会提名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基础,湖南省土地学会将从历年获得一、二等奖成果中择优提名参加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评选。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土地科技奖授予在下列各类科技项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土地科学研究”中,对土地科学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做出重要贡献,为省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在实施土地“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其新系统,经应用推广,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土地“社会公益项目”中,对土地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被土地管理部门应用或为土地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的;

(五)在土地领域“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土地科技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总获奖率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30%,其中,一等奖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5%;二等奖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10%,三等奖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数量的15%。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标准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允许奖项空缺或不予评奖。

一等奖:有突出的原始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已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土地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有重要科技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及以上水平,已得到较好的推广应用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土地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有较大科技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以及以上水平,已得到推广应用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土地科技发展有推动作用。

第九条 土地科技奖单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第三章  评选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湖南省土地学会设立土地科技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设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由湖南省土地学会理事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原则上从湖南省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产生),设委员4名,委员从湖南省土地学会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评选委主要职责包括终审土地科技奖评审结果;仲裁土地科技奖出现的争议;为土地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评选委下设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评选办设在湖南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负责土地科技奖励组织工作,承办发布申报推荐公告、组织评审活动、实施奖励等事项。

 

第四章  申报、受理和审查

第十三条 湖南省内从事土地科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独立或联合完成的土地科技项目均可申报土地科技奖,参评项目包括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或委托的项目以及各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项目。

项目成果应在近三个自然年度内完成,并在评奖通知发文前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涉及的知识产权等由申报单位负责,存在争议的成果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申报,参与单位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须所有参与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参与人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申报土地科技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交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评审意见、验收报告、评估报告;

(三)成果应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应用效益证明;

(四)其他能客观反映项目知识产权、水平及应用效果等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及论文等知识产权材料,科技查新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在评审中有可能影响其技术秘密保护的,应向评选办提出特别声明,评选办在受理材料和形式审查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督促专家按照保护性评选办法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选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土地科技奖实行专业评审、综合评审二级评审制。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采取专家负责制,由评选委于年度评审前从湖南省土地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每个项目至少安排三位专家审查,其中1人主审,在形成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基础上,由主审专家综合形成专业审查意见,建议获奖等级。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审采用会议方式进行集体评审。综合评审前,评选办对专业审查意见进行统计和汇总,作为会审的基础性材料。综合评审会议由评选委主任主持,听取评选办报告形式审查和专业评审结果,会审项目材料及专家审查意见,投票表决评选结果,评选结果须经评选委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

 

第五章  公示、异议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科技奖评选实行二轮公示制度。申报项目(候选人)的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在湖南省土地学会官网上予以公示;评审结果在学会官网予以公示。每轮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土地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项目提出的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评选办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评选办负责异议的调查,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异议举证开展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评选委裁决,并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申报单位和异议提出人。

第二十四条 土地科技奖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单位、个人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土地科技奖评选结果经公示后,由湖南省土地学会理事长签发公布,在湖南省土地学会学术年会上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土地科技奖评选结果在湖南省土地学会官网发布,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依据土地科技奖评选结果,按照单位有关规定自行发放奖金,优先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以资鼓励。

第二十八条 土地科技奖是授予我省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由湖南省土地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申报资格和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已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的,由湖南省土地学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申报资格和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参与科技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经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永久性取消专家资格、记过处分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湖南省土地学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选办负责解释。

 

附件:

《湖南省土地科学技术奖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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